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合作第三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布局,统筹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支持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保障措施,在用地、产业项目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配套以及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