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三十五条有效自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租赁双方应在十五日内办理租赁手续。出租人或承租人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依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应从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