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抵押。

抵押时应当交验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地上有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还要交验其产权证明。经抵押权人核实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