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自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租赁双方应在十五日内办理租赁手续。

出租人或承租人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依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应从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