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期限,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协商约定。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