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以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事先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中本人占有的份额进行转让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进行转让。

同一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割转让的,转让后的各产权所有人享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