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二十六条有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