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Chapter 3 土地使用权转让Article 27In force以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事先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中本人占有的份额进行转让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进行转让。同一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割转让的,转让后的各产权所有人享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