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二十八条有效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