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矿山企业必须每年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制定具体防范和应急措施,并根据情况变化修订,组织职工学习和掌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救灾演习。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