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并可与当地专业矿山救护组织采取必要的救护协作措施,确保救护任务的完成。具体实施办法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