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任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的,由候补委员递补剩余任期。具体递补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