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一)社区党组织推荐;(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从按照前款方式推荐的人员中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报社区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