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在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