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九章 保障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并接受其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