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