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惠企惠民政策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领域企业等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及社会公众意见,专业性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惠企惠民政策中涉及的缓交缓缴以及奖励、资助、补贴、荣誉、资格等事项进行梳理,编制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