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惠企惠民政策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领域企业等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及社会公众意见,专业性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惠企惠民政策中涉及的缓交缓缴以及奖励、资助、补贴、荣誉、资格等事项进行梳理,编制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