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区域评估制度,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环境影响、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节能评价等评估工作。经营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