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