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法律援助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