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