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