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统筹协调,对消防安全检查职责不明确的新领域、新业态,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责任部门,建立跨部门监管机制,确保消防安全。负有消防安全检查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互相配合,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对火灾频发的行业和领域,开展集中专项整治,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