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被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消防救援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负有消防安全检查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未申报备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其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