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六十条有效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调查处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火灾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