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举报、劝阻、制止消防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