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