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设立的管理机构,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