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因地制宜开辟防火隔离带、增设防火墙,建设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装备,改善用火、用电消防安全条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