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因地制宜开辟防火隔离带、增设防火墙,建设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装备,改善用火、用电消防安全条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