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条有效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应当设置在城镇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配置逃生、自救器材,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用于生产、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隧道、桥梁应当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火灾特点和应急处置需要,配置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设备和器材。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