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实行统一管理。建筑物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调、指导业主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督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