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并与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等以书面形式约定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