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实行统一管理。

建筑物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调、指导业主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督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