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国家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