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数字消防等内容。消防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定期评估。
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占用。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