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系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等活动,督促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