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二)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等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三)依法查处违反相关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的违法行为;

(四)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