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拟订消防规划并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三)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四)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