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将有关消防工作纳入网格治理体系;

(二)编制消防规划或者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设立消防专篇,并组织实施;

(三)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