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