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编制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二)保障资金投入,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四)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

(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六)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