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