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七条有效在维护校园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促进师生文明行为习惯养成。维护校园安全,有效防范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二)教师树立良好师德师风,爱岗敬业,关心爱护学生,不违反规定补课;(三)学生勤奋学习,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不扰乱教育教学秩序;(四)其他校园建设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