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践行职业道德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培育职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二)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单位集体荣誉;

(三)注重创新创造,推动技能传承;

(四)坚持诚实守信,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五)乐于助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六)其他职业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