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八条有效在践行职业道德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培育职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二)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单位集体荣誉;(三)注重创新创造,推动技能传承;(四)坚持诚实守信,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五)乐于助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六)其他职业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