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维护社区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不乱搭乱建,不私拉电线、缆线、管线;

(二)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三)控制家庭室内装修和其他活动噪声,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文明饲养宠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出户挂犬牌、束犬链(绳),不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五)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