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五条有效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注重环境整洁,保持村庄街道卫生,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二)爱护自然生态,不随意倾倒、弃置塑料泡沫、塑料袋、农药瓶、地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三)养成卫生习惯,不随意向路边、沟渠、河塘、场院等乡村公共场所或者区域丢弃病死畜禽尸体;(四)妥善处理秸秆,不露天焚烧秸秆和杂物;(五)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