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注重环境整洁,保持村庄街道卫生,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二)爱护自然生态,不随意倾倒、弃置塑料泡沫、塑料袋、农药瓶、地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三)养成卫生习惯,不随意向路边、沟渠、河塘、场院等乡村公共场所或者区域丢弃病死畜禽尸体;
(四)妥善处理秸秆,不露天焚烧秸秆和杂物;
(五)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