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用地下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园林绿化、公共消防等公共用水设施非法取水。

道路喷洒机械化作业应当结合不同路段、不同时段及天气情况控制作业的水压、水量,科学调配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