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和尾水排放少的净水产品,循环利用生活用水,倡导节水型生活方式,创建绿色节水家庭。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绿化节水,鼓励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做好节水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防止水渗漏、流失。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